雨天超速驾驶造成交通事故
2012-06-25
来源:国晖小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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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12月28日,张某驾驶自己的大货车从广州运输货物到南京,途中突降小雨,张某担心会下暴雨,就加速行驶想超越前面的庞某某驾驶的车辆,在经过某转弯时,没及时减速张某驾驶的大货车与前面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,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伤、两人受轻伤的交通事故。经某市某高速某交警大队勘查现场、询问当事人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:张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。
主要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:“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。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,应当保持安全车速。”和第二款:“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,以及遇有沙尘、冰雹、雨、雪、雾、结冰等气象条件时,应当降低行驶速度。”以及第四十三条:“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,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超车:
(一)、前车正在左转弯、掉头、超车的;
(二)、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;
(三)、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的;
(四)、行经铁路道口、交叉路口、窄桥、弯道、陡坡、隧道、人行横道、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。”的规定作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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